刘仲敬访谈第2期整理文稿(精简版)

--论主权者与民族发明

 

主持人:台湾陈易宏医师

发布时间:2018913

整理者:三马兄

 

主持人:在一个民主的民族国家里面,因为地域或者历史的因素发明出小的民族,比如说像魁北克、加泰罗尼亚,它们采取的策略一直都是,在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里面、在它们的宪法里面进行冗长的法律战,在议会里面作为关键的反对党和少数党一直拉布(Filibuster),基本上看不到什么军队或者流血的情况发生。另外一种就是您经常探讨的,从一个中世纪的奥斯曼主义帝国周边分裂出来小民族,比如说像苏联崩溃时候的爱沙尼亚,或者波兰和拉脱维亚这些国家。这两种不同的民族发明,在政治上的趋向和在实际操作上的趋向应该有什么不同?有人问哪一个难度比较高,我觉得没有难易度问题,它们是不同的东西。但是,到底台湾关键是要在国际政治上打法律战,例如说我们搞“台湾地位未定论”,还是说反正终究是要打一仗的,所以只要跟美国和日本的海空军搞好关系就好?

 

刘仲敬:这个就要涉及一个比较蛋头或者说是比较玄的问题,就是“民族国家”(nation)这个词的真正定义是什么。那么你有两种可能的定义方法。一种是我比较喜欢的经验主义的观察方法,就是把所有自称为和被称为nation的东西,不谈法律和玄学问题,只要它自己说自己是nation,或者说有别人说它是nation,都算做观察对象,然后在这些观察对象当中去寻找共性,以这种经验主义的方法来定义nation。那么这样定义出来的nation就是浮泛的,像“民主”本身的定义一样,是核心地带非常清楚、但是边界地带极其模糊的大定义。另一种定义方法就是理性主义的定义方法,就是严格的法律定义。那么这个法律定义是很清楚的:主权者才是民族国家,非主权者不是民族国家。

 

那我们就要梳理一下“主权者”这个理性主义的词的来源了。“主权者”这个概念的来源比民族国家要早,也就是说最初的主权者并非民族国家。主权者和民族国家结合在一起,甚至形成“只有民族国家才能构成主权者”的这种概念,其实形成的时间非常晚近,也就是1919年的事情。在1919年以前的二、三百年,它一直处在一种拉锯战的状态。首先我们要注意,基督教欧洲的概念,谁是主权者呢?只有上帝才有真正的主权者。神圣罗马皇帝和罗马教廷作为上帝在世界的代理人,分享了上帝代理人的职权,但是他们两者都没有绝对意义上的主权。地位比罗马教廷和神圣罗马皇帝更低的英格兰国王、法兰西国王之类的各君侯,他们有绝对主权吗?他们没有。什么叫做主权?就是排他的和绝对的统治权。没有任何一个国王敢说他拥有这种权力。

 

现代人如果是只通过浮泛的媒体了解这种概念的话,甚至可能会觉得,这种概念与其说接近于他们在电台、报纸、网络上接触的关于主权国家的概念,还不如说是更接近于伊斯兰国的概念。那些从二、三流的知识二道贩子手里面接受知识的人就会说,伊斯兰国的问题在于它政教合一如何如何,它说一切主权都属于真主,国家在真主的主权之下不算什么,霍梅尼又说过什么什么话。但是我们要注意,如果撇开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的不同,这其实是中世纪的普遍概念。中世纪的基督教世界,虽然他们认为穆罕默德是伪先知,但是他们也会毫不犹豫地认为,真正的、绝对的主权属于而且仅仅属于上帝。上帝通过比如说坎特伯雷大主教受膏加冕、兰斯大教堂加冕的这种形式,像你在婚礼上宣誓把你们两人在上帝面前结成夫妻一样,这样的仪式就是使英格兰国王和法兰西国王在上帝面前,国王和王国结成婚姻,使他们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这个合法性是盖不过上帝的绝对主权的,也盖不过上帝的两个最高级代理人——教廷和帝国这两个代理人的主权。所以,没有任何人拥有绝对主权。

 

绝对主权在十六世纪和十七世纪兴起,是世俗人文主义侧面冲击的结果。这时,帝国和教廷的权力虽然在大多数人的心目中仍然是神圣不可侵犯和至高的,但在事实上,从经验的意义上来讲,神圣罗马皇帝和教廷的权力是经常斗不过法兰西和英格兰这样的地方性君主的实际权力的。地方性君主享有了一种超越他在法统理论中应该享有的权力,而法统理论赋予最高权力的两个代理人却经常没有能耐行使他们理论上可以行使的权力。这种情况,汉语世界的读者很容易就想到孔子在鲁国遇到的那种情况,理论上应该享有最高权力的周天子甚至是鲁国国君,由于礼崩乐坏,结果是陪臣执国命,阳虎这样的人都跳上历史舞台了,季孙斯公然用天子礼乐,使孔子感到愤怒。他这种愤怒,照我们现在的话说,是可忍熟不可忍,你们这些万恶的宪法破坏者,你们行使了自己不该有的权力,而照大周宪法应该属于天子和诸侯的权力,合法的天子和诸侯居然行使不了。凡是在事实上拥有权力的人,早晚他们会想办法找一批知识分子,把他们事实上拥有、而理论上却不合法的权力加以合法化的,因为知识分子主要的功能就是干这个的。知识分子经常冒充统治阶级,实际上他们真正的作用就是替那些有权力、但是不知道怎样把自己的权力合法化的人制造舆论。因此在这个时候,我们都熟悉的国家主权理论就提出来了。

 

国家主权就是说,例如像亨利八世这样照中世纪的理论、在圣路易和忏悔者爱德华的观点来看肯定是无法无天的君主,他做的事情是合法的,因为英格兰王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主权这个概念刚刚提出来的时候,在最虔诚的基督徒看来是有点亵渎神明的,它等于说是暗示凡人的权力可以凌驾于教会和上帝的权力之上。但是无论如何,这种理论还是开始实行了。法兰西和西班牙以及英国的亨利八世是这种理论最早的受益者和最大的支持者。现在我们找到的主权国家理论,像博丹之类的主权国家理论,主要就是以现实中的法兰西绝对君主国为模板提出来的。什么叫做主权者呢?主权者没有直接地否认上帝享有至高权力的理论,而是把它虚化了。它强调说,在世俗领域,主权者就是能够行使至高和排他权力,行使不受其他任何人管制、不对其他任何人负责的权力。主权者的宪法理论在英格兰王国第一次实施,就是英国国会在宗教改革时期通过的“至高法案”。它允许国王亨利八世改革教会,其中包括把天主教会的大量财产没收归王室所有,同时设立以国王而不是以罗马教廷为最高首脑的英格兰国教会。按照中世纪的宪法理论,这是毫无疑问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就跟鲁国的国君宣布他自己是独立于周天子的国王是同一性质的事情。这种事情当然很快地又通过高卢主义或者其他什么形式,在欧洲的大君主国普遍得以实施,教廷和皇帝的权力日益退化为虚影。

 

从理论上讲,主权者的理论就这么建立起来了,但是这个主权者跟民族是没有关系的。英国的罗马法学家和普通法学家虽然有很多争议,但是,如果他们赞成英格兰王国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话,他们没有一个人主张英格兰王国的主权是因为世界上存在着一个英格兰民族的缘故。他们的理论是五花八门的,包括坎特伯雷大主教通常会支持的那种英国国教会的理论:“自使徒时代以来,教会的正统传递其实是没有变的,我们承认使徒时代的教会、罗马时代的教会以及中世纪时代的教会一脉相传。直到亨利八世那个时代,教会发生了分裂,正统转到英格兰国教会那里,罗马不再是正统。也就是说,我们承认教会的体系,但是只不过罗马那一支是异端。虽然罗马的天主教徒比我们要多得多,但是我们这一支还是正统,他们统统都是异端。我们凭借教会的正统性,国王作为教会唯一正统的领袖,享有了上帝所赋予的主权。这个主权还是来自于坎特伯雷大主教或者约克大主教主持的神圣加冕,国王与王国的婚姻。”

 

另一种理论通常是罗马法学家支持的,就是说,英格兰王国本质上是一个帝国——请注意,这种本质和形式的区别就需要用一点玄学上的公理了,虽然在字面上和形式上大家都把它叫做英格兰王国,而国王也是自称为国王而不是皇帝的,但是英格兰王国本质上是一个帝国,是来自于罗马或者类似于罗马的帝国权力。至于谁主张来自于罗马,谁主张不是来自于罗马、但是类似于罗马,这有很多细节上的分歧,我们略过这些细节上的分歧。总之,英格兰王国是一个帝国,所以它在法律上应该享有古代罗马皇帝的权力。而罗马皇帝的权力的来源是什么?来源于普世性。就是说,他在理论上是全世界唯一的统治者。这个当然是在罗马帝国已经建立以后才有的事情了。其他的蛮族统治者不算数,所有文明地区只能有一个统治者,就是罗马皇帝,因此他的权力是至高、唯一和绝对的。英格兰王国既然是罗马性质的权力,那么由国王本人所代表的这个王国权力也是至高、唯一和排他的。当然,国王的权力不等于王国的权力,这些学者大多数也不主张国王本人的权力能够代表王国的权力。这就涉及国王的两个政治身体,但是这个说起来就太复杂了,几个小时都说不完,先撇开不谈。

 

普通法一派的学者认为英格兰国王拥有主权的理由不是罗马性的权力,而是自古以来的习俗。英格兰王国的权力来自于日耳曼部落自古以来的习俗,跟征服不列颠岛的罗马人没有关系,跟外来的罗马教廷没有关系。英格兰王国不属于罗马教廷或者帝国管治的原因恰好是因为,这些国家的法统,如果追溯来源的话,要么就是要追溯到罗马帝国的法统,要么就是要追溯到普世天主教会的法统,总之它们全都是来自于日耳曼蛮族的世界之外;而唯有英格兰王国的法统,你要追溯上去的话,来自日耳曼部落的习惯法。它不像是同样出于日耳曼部落的例如说是德国萨克森人或者其他日耳曼帝国的各君侯,已经是承认了罗马法的权威了,把自己的习惯法罗马化或者是置于罗马法之下;而英格兰王国自亨利二世以来始终明确,我们的普通法的传统是没有中断过的,从来没有接受过罗马法或者欧洲大陆。所以,我们英格兰的主权来自于我们的非罗马性和非欧洲性。这是属于普通法派、撒克逊派或者说是古老自由派的普遍观点。你可以看出,他们彼此之间的观点从来没有一致过,但是结论一致。结论就是说,英国人不是欧洲人,不是罗马人,不是天主教会的一员,总之我们有至高无上的、独立的主权。这个目的才是最重要的。对于国王亨利八世和其他政治家来说的话,让他们去弄清这些理论上的弯弯绕绕有点过分了,但是他们要的是这个结论。这个结论就是,无论你是哪一派,你们要论证,我们有独立的、至高的主权,达到这个目的就行了。

 

至于英格兰民族这个理论,是拿破仑战争以后才有的。民族这个概念和至高权力、独一权力的概念结合在一起,那当然是法国大革命以后的事情。法国大革命因为没有了国王,所以主权者由一个人变成了一个集体。就等于是,投票选举国民公会和组成法国革命军的那个公民团体取代了国王的地位。因此宪法宣誓效忠就出现了很妙的现象:最初,文武百官宣誓效忠于国王和宪法;接下来,效忠于国王、国民和宪法;最后,效忠于国民和宪法,把国王给删掉了。这就是法国革命的历史,法国革命的历史就是在这三个阶段中运转的,最后是国民取代了国王。那么为什么没有“德国国民”和“英国国民”呢?很显然,只有法兰西有国民。因此过不了多久,原先的“国民”就变成了“法兰西国民”。“法兰西国民”取代了典型的绝对君主国法兰西,成为至高、唯一和排他的权力。因此,民族国家的概念到此之后才正式形成。

 

但是接下来又引起了其他问题:法兰西共和国及其继承国可以说除了我以外没有其他的至高权力,英国和法国、土耳其苏丹和哈里发、罗马教廷都管不了我,法兰西共和国在我们境内就是至高的权力,这是没问题的,但是德国人就不能这么说了,捷克人、波兰人就更不能这么说了。因此,他们提出了先验主义的民族概念,以他们特殊的风俗、语言或者其他什么概念为基础创建出来了民族。任何人都看得出来,它没有至高和排他的主权,但是他们仍然要自称为民族,这就引起了政治上的危险局面。如果他们自称为民族的话,那么就是说他们所发明出来的这个民族早晚有一天要取得最高统治权,那么它跟现在自称享有最高统治权的例如俄罗斯皇帝和哈布斯堡皇帝之间必然要发生你死我活的冲突。主权是实际的东西,不能仅仅是一个理论上的虚拟,因此他们必然要跟这些帝国处在敌对状态。就算提出这些理论的是纯粹的文人和知识分子,但是他们的门徒早晚有一天要上战场的,因此他们等于是预设了一个战争和革命的状态,埋下了战争和革命的种子。这就是民族发明为什么有极大的政治危险性的基本原因。

 

赫尔德的徒子徒孙发明了很多民族,但是正如不是每一个精子都能变成小孩子一样,东欧的地图尽管已经变得非常破碎,但是大多数发明其实就胎死腹中,被我们忘掉了。例如,今天有谁知道地球上曾经有一个罗塞尼亚民族(Ruthenia)?在弗洛伊德在维也纳上大学的那个时代,知道乌克兰民族的人很少,知道罗塞尼亚民族的人很多,谁能想到今天世界上只有乌克兰民族而没有罗塞尼亚民族。这当然是广大民族发明家不可能预见到也不可能控制的现实政治演变造成的。当然,罗塞尼亚民族和今天的乌克兰民族有很多重叠之处,我们可以说它们是竞争同一个生态位的。还有一点儿重叠之处都没有的其他民族,我们就不必去讨论它了。

 

但是这样一来就产生一个问题:如果你严格按照主权者民族国家的理论来看的话,那么这些东西其实还不能构成民族,因为它们本身并没有主权者,但是它们在世界历史上是存在的,你要硬着头皮说它们不是民族,那么在叙事的过程中会发生很大的困难。例如,目前的叙事方式是把波兰在正式独立以前的一百多年都假定成为有一个波兰民族,但是我们实事求是地讲,当时在波兰的农民当中知道波兰民族是什么东西的人连5%都不到,也就是上层的贵族和资产阶级当中有一部分人愿意支持波兰民族这个概念。反对波兰民族概念的人其实更多,但他们被历史抹去了。普通农民当中,大波兰和小波兰的农民可能认为他们的方言是波兰语,但是波美拉尼亚人可能就不会这么认为,西里西亚人觉得他们的方言跟德国的方言更相近,诸如此类。真正的波兰人实际上是非常少,可能在1830年这个时代可以明确称得上是波兰人的人数大概就跟1912年的同盟会会员差不多,在全欧洲范围内有几万人,更多的人只能算是原材料。

 

尽管nation作为一个法律用语就指的是主权者,没有主权,不配称之为nation,但是你今天动不动就看到,包括英文媒体在内,这儿民族冲突,那儿民族冲突,罗兴亚人也是一个民族,锡克人也是一个民族。它们明显都是没有nation的,至多它们可以具备国际法上交战团体这样的地位。我们有一支武装部队,在跟缅甸人或者印度人打仗,但是既然战争还在进行的过程当中,我当然不能说我已经打赢了,在这个地方我已经是至高无上的、独一的和排他的统治者,像法兰西国王和法兰西国民公会那样。但是大家都这么称呼,这么称呼就要造成一个危险的结果。例如,我们如果把罗兴亚人称之为民族,那就对缅甸政府不利。罗兴亚人并不能有效地管理一片土地,而缅甸政府虽然没有完全有效管理,但是实际上已经管理了极大部分。如果把罗兴亚人说成是一个民族,那就使它置于跟缅甸政府平起平坐的地位上了。

 

因此,仅仅是这个叙事方式本身,你就可以看出,它是有利于民族发明学的。它把处于弱势一方的地位事实上予以抬高,把处于强势一方的地位事实上予以贬低。所以,这就涉及一个正名的游戏。正名当然根本目的还是政治上的。你把台湾叫做什么,那必然在政治上会产生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的效果。把罗兴亚人叫做民族,还是比较严格地叫做族群,或者更严格地叫做交战团体,都是有政治效果的。广大的愚蠢无知的受众们,以他们的懒惰决定了市场演化的方向。也就是说,在今天的国际体系当中,无形的游戏规则偏向民族发明家这一边。不是说所有的民族发明家都能成功,但是他只要高兴发明的话,他就能以极低的成本迫使你付出极高的成本。即使他失败了,吃亏的仍然是你,因为你为了消灭他而付出的成本比他为了给你捣乱而付出的成本要高出几百万倍。

 

在这种情况下,既然大家使用民族这个词都是比较混乱的,那么按照历史的经验,一般来说还是经验主义的做法是最合理的,尽管经验主义的做法会导致边界的极度模糊。核心地区的民族,我要说法国人是一个民族,按照任何定义都是没有争议、打不倒的,但是科西嘉人算不算是一个民族?它是处于边缘地带的。有很多地方,甚至大多数被称为民族的所指对象,都处在这个模模糊糊的边缘地带。但是世界本来就是如此。特别是民主国家的社会,你要说谁是精英谁是边缘,是不好说的。但是你可以毫不犹豫地说,社会上就是有一个精英阶级,他们就是影响力特别大,主宰着国家进程,就是有一大批边缘人。但是你要指着某一个具体的人或者某一个具体的集团说,他们一定是精英或者边缘人,那是不好说的,有很多人都处在模糊地带。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过去精英的,后来就边缘了,过去边缘的,后来就精英了。但是这样的抬杠的理论并不能够否认精英和边缘的存在。经验主义的民族概念,民族是存在的,尽管边缘地带的很多民族是有极大争议的,但是这些争议动摇不了民族存在的本身,也动摇不了民族发明这个事实存在的本身。

 

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看出,只有霍布斯世界的民族发明符合严格意义上的、理性主义意义上的民族发明概念。为什么呢?因为主权国家这个概念发明的过程中,在英格兰国王和法兰西国王跟皇帝和教皇打仗的那个时代,在法国革命军跟各君主打仗的那个时代,威尔逊世界是不存在的。威尔逊世界是1919年以后,由于美国的干涉,才在地球上存在的。当时的世界上只有霍布斯世界和达尔文世界。达尔文世界就是说,连有效管治的国家都没有出现的那种阿拉伯部落或者突厥部落的状态。出现享有主权的英格兰国王、法兰西国王和土耳其苏丹这样能够垄断杀人权的政权的地方,才能够称之为霍布斯世界。严格定义上的那个至高、绝对和排他主权的民族国家,是霍布斯世界的产物。它的核心要件就是,作为唯一主权者的民族国家垄断杀人权。没有它的批准,杀人是不合法的,而它杀人都是合法的。这是民族国家的核心概念。但是威尔逊世界既然取消了这个概念,因此像魁北克或者加泰罗尼亚这样的民族发明就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民族概念,但是它符合经验主义意义上的民族概念。

 

威尔逊世界的所有国家,除美国以外,例如像加拿大、西班牙这样的国家,它们已经不符合路易十四时代博丹所描绘的那种绝对主权概念了。路易十四和亨利八世之所以是主权君主,因为他可以随时向任何君主宣战,没有人能够约束他的行动。主权的意思就是,我只对上帝负责(连这一点都是模模糊糊的),除上帝以外的任何凡人不能约束我的政治行动。西班牙和加拿大并不具备有违背美国和北约意志而宣战的权力,因此实际上,在威尔逊世界——也就是北约的集体安全框架下,只有美国符合严格意义上的主权者民族国家的定义。法兰西、西班牙和加拿大尽管在理论上可以坚持它们是主权国家,但是从经验主义、只管观察现实的角度来讲——不是在理论上、而是在经验的事实形势的情况下,都已经放弃了它们作为主权国家的权力,因此它们实际上已经降到跟加泰罗尼亚和魁北克差不多的地位上了。双方都是声索主权国家的权力并利用民族国家这个名词来为自己争夺更大的政治空间,但是实际上双方都已经不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的定义。所以才会有西班牙国会通过法律规定加泰罗尼亚是nation这件事,同时它又没有批准加泰罗尼亚独立,所以加泰罗尼亚变成了一个国中国,nation当中的nation。这个是严重不符合十七世纪的主权者理论的——“主权独一无二,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但是它符合比如说亨利八世以前封建欧洲的正常状态。

 

例如,英格兰国王领有阿奎丹的公爵领地(阿奎丹公爵是法兰西国王的藩臣)或者诺曼底公爵的领地,因此英格兰国王是法兰西国王的藩臣,但是他在英格兰王国又是国王。苏格兰国王也在英格兰王国领有土地,奥兰治亲王也在法兰西领有土地,诸如此类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它没有主权概念,因为每一个层次上,谁都有一定的权利,但是谁的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和排他的。这种法律和财产权的观念仍然保留在日耳曼系的习惯法当中,例如像美国和瑞士的法律都是这样的。例如,你在瑞士买一块土地,你很可能发现,购买这块土地要附带一个义务,每年葡萄成熟的时候要送几瓶葡萄酒给某某修道院,但是很可能这块土地现在已经不再种植葡萄了,而你仍然要负责去买几瓶葡萄酒去送给修道院,这就是封建法的遗存。英格兰乡间有很多道路,有些地方有着几百年前遗留的权利,某某村的居民在这块道路上有通行权,有摘花摘草或者其他什么看上去毫无用处、但是一本正经地写在法律上的权利。你如果觉得他们在这里来回穿行令人讨厌、为了跟他们打官司或者要从他们手里面买下这个通行权或者摘几朵花的权利的话,那不知道要打几十年官司,花几百万英镑都不够。这就是这些封建权利的残余。

 

威尔逊世界等于说是以一种类似黑格尔式的正反合的方式,在更高层次上复辟了封建主义,把主权拆散了,把绝对主义国家的理论家认为是不可分割的主权以再封建化的方式分散成封建式的多层级权利,而多层级权利之间的方式是以仲裁、协商和司法的方式解决的,这恰好也是神圣罗马帝国和封建主义的方式。歌德年轻的时候就是准备去当律师的,然后他到了德意志帝国议会去,研究了一下帝国几百年来打官司的档案,然后就绝望地想到,看来我这一辈子是不可能活着看到这些官司打完了。这些官司开始打的时候,我爷爷都还没有出生,而我是没机会看到这些官司打出一个结果来了。这就是多层次权利的实质。而美国带头产生这样一个威尔逊世界也不是偶然的。英格兰等于是日耳曼封建世界在欧洲以外抛下的一个种子,在欧洲的封建主义体系被绝对主义体系征服和替代的时候,英格兰保留了封建主义的宪法,而美国独立战争等于是都铎宪法和封建主义宪法跟英国国会要求绝对主权之间的一个斗争,所以美国又是英格兰本身抛到美洲大陆的一个种子。礼失求诸野,美国宪法和美国政治理论体现的,其实是欧洲大陆本身在十六和十七世纪开始放弃、而英格兰本身在十八和十九世纪开始放弃的那种没有主权者概念的理论。如果我们看欧洲的所谓西方民主国家的宪法理论,你就会惊讶地发现,只有美国宪法从文本上讲没有主权者的概念。法兰西国民议会和以后的法兰西议会是明确无误的主权者。英国国会原先也没有主权者的概念,然后就是在美国独立战争那个时期,威斯敏斯特想要宣布国会至高无上,拥有绝对主权,结果就引起了美洲的反叛。这个思想脉络其实是很清楚的。所以,历史不是直线发展的,它经常是循环发展的。美国等于是把封建主义升级以后又带回了整个世界,威尔逊世界其实就是古老的封建自由在今天的复辟。所以,威尔逊世界里面的政治实体自称为民族国家,实际上是一个法律上的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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